颱風|幾耐要返到公司/提早放工/交通津貼/在家工作WFH? 八號風球/黑雨惡劣天氣返工安排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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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工處《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僱主應在僱傭合約開始前,向僱員說明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安排、工作期間提早下班安排、復工安排、在家工作(遙距工作安排)、工作時數、工資和津貼的安排,以及有關在惡劣天氣下必須當值的僱員(必要人員)的特別安排。
惡劣天氣返工安排|「極端情況」定義
勞工處在2024年4月重新修訂工作守則,為極端天氣提供更適當的工作安排指引,「極端情況」是指如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導致大規模停電、多個窗戶從高樓大廈墮下以致街道情況危險、嚴重山泥傾瀉、廣泛地區水浸,以及多區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等,政府會視乎情況,決定是否需要發出適用於全港的「極端情況」公布。極端情況發出後首2小時市民毋須起程上班,並將於2小時時限屆滿前公布會否延長或取消「極端情況」。
惡劣天氣返工安排|1. 黑色暴雨警告信號
發出或生效時間 | 工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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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開始前發出或生效 | 一般僱員: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 指定人員:在安全的情況下按協定的安排返回工作地點上班或繼續於工作地點當值。如僱主安排的接送服務受到影響及沒有其他可行的公共交通服務,僱主應以僱員安全為先,不應要求他們即時前往工作地點。 |
在工作時間內發出或生效 | 一般僱員: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僱主可就個別有需要的僱員,例如懷孕或殘疾僱員等,酌情決定應否讓他們在安全情況下提早離開工作地點或下班。 指定人員:在安全的情況下按協定的安排繼續於工作地點工作。如工作地點有危險,在可行的情況下,僱主應安排僱員在安全情況下離開工作地點或提早下班,或安排僱員到安全的地方暫避。 |
在工作時間開始前發出或生效,並在工作時間內取消或結束 | 一般僱員:在警告生效期間,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如警告在工作時間內取消,在安全和交通情況許可下,僱員應按早前與僱主預先協定的定的復工安排及時間返回工作崗位。如黑雨在工作時間結束前3小時或以上取消或終止,守則建議員工應盡量在2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 指定人員:在安全的情況下按協定的安排繼續於工作地點工作。 |
在工作時間結束時仍然生效 | 一般僱員:僱員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過去。在安全的情況下安排下班。 指定人員:在安全的情況下按協定的安排下班。 |
惡劣天氣返工安排|2. 八號或更高信號
發出或生效時間 | 工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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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開始前發出或生效 | 一般僱員: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 指定人員:在安全的情況下按協定的安排返回工作地點上班或繼續於工作地點當值。如僱主安排的接送服務受到影響及沒有其他可行的公共交通服務,僱主應以僱員安全為先,不應要求他們即時前往工作地點。 |
在工作時間內發出或生效 | 一般僱員:按預先協定讓僱員分批離開工作地點或下班。一些在返家途中可能遇到較大困難的僱員員(包括懷孕、殘疾、須依靠渡輪服務返回居所,或居住於偏遠地區的僱員),應獲安排優先離開工作地點或下班。 指定人員:在安全的情況下按協定的安排繼續於工作地點工作。如工作地點有危險,在可行的情況下,僱主應安排僱員在安全情況下離開工作地點或提早下班,或安排僱員到安全的地方暫避。 |
在工作時間開始前發出或生效,並在工作時間內取消或結束 | 一般僱員:在警告生效期間,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如警告在工作時間內取消,在安全和交通情況許可下,僱員應按早前與僱主預先協定的定的復工安排及時間返回工作崗位。如黑雨在工作時間結束前3小時或以上取消或終止,守則建議員工應盡量在2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 指定人員:在安全的情況下按協定的安排繼續於工作地點工作。 |
在工作時間結束時仍然生效 | 一般僱員:僱員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過去。在安全的情況下安排下班。 指定人員:在安全的情況下按協定的安排下班。 |
惡劣天氣返工安排|3. 「極端情況」
發出或生效時間 | 工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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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開始前發出或生效 | 一般僱員:在公布的指定期間留在原來的地點,而非立即啟程往工作地點上班。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 。 指定人員:在安全的情況下按協定的安排返回工作地點上班或繼續於工作地點當值。如僱主安排的接送服務受到影響及沒有其他可行的公共交通服務,僱主應以僱員安全為先,不應要求他們即時前往工作地點。 |
在工作時間內發出或生效 | 一般僱員:在公布的指定期間留在原來的地點或安全的地點。已在工作地點當值的僱員,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僱主可就個別有需要的僱員(例如懷孕或殘疾僱員等),酌情決定應否讓他們在安全情況下提早離開工作地點或下班。 指定人員:在安全的情況下按協定的安排繼續於工作地點工作。如工作地點有危險,在可行的情況下,僱主應安排僱員在安全情況下離開工作地點或提早下班,或安排僱員到安全的地方暫避。 |
在工作時間開始前發出或生效,並在工作時間內取消或結束 | 一般僱員:在警告生效期間,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如警告在工作時間內取消,在安全和交通情況許可下,僱員應按早前與僱主預先協定的定的復工安排及時間返回工作崗位。如黑雨在工作時間結束前3小時或以上取消或終止,守則建議員工應盡量在2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 指定人員:在安全的情況下按協定的安排繼續於工作地點工作。 |
在工作時間結束時仍然生效 | 一般僱員:僱主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在安全的情況下,僱主可在工作時間結束時安排僱員下班,或開放合適地方讓僱員暫避。 指定人員:在安全的情況下按協定的安排下班。 |
惡劣天氣返工安排|4. 黃色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 / 一號或三號颱風信號
發出或生效時間 | 工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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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開始前發出或生效 | 僱員應如常上班。 |
在工作時間內發出或生效 | 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 |
在工作時間開始前發出或生效,並在工作時間內取消或結束 | 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 |
在工作時間結束時仍然生效 | 僱員可在工作時間結束時如常離開。如有需要,僱主應在工作地點開放合適地方讓僱員暫避風雨。 |
惡劣天氣返工安排|5. 戶外工作安排指引
《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中包括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在戶外及空曠地方的工作安排參考指引,除了上述工作安排外,僱主須確保僱員在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全,提供足夠的安全設施及個人防護裝備,如安全帽連帽帶、雨衣、防水安全靴等,以確保當值僱員的安全。
此外,僱主和僱員應採取適當的應變措施,例如:
- 建築地盤的工程人員應將所有棚架、圍板等加固拉緊,並拆除帆布;
- 從事吊運或運輸的人員應避免在強風情況下操作起重機如天秤等,並應依照製造商的操作手冊,將吊臂擺放於適當及安全的位置;
- 從事大廈外牆維修或清潔等人員應停止有關工作,並將吊船收回地面及加以穩固。
如工作地點受惡劣天氣破壞而有潛在的安全風險(例如外牆、窗戶受損等),僱主應立即進行安全檢查,準備及採取合適的安全措施,才安排僱員返回工作地點。主管應在復工後指示合資格人士對戶外設備,例如:棚架、臨時支架、起重機、吊船、供電裝置等,作出安全檢查才可使用。 僱主應提供一個合適的地方,讓因惡劣天氣而不能如常離開工作地點的僱員暫避風雨。
惡劣天氣返工安排|6. 指定人員津貼及假期
就八號或更高信號或「極端情況」下返回工作地點當值的指定人員,僱主應另外發放當值津貼。僱主亦應另外發放當值津貼予在暴雨警告期間須返回工作地點工作的僱員。如僱主沒有提供接送服務,僱主亦應另外發放交通津貼。另外,僱主不可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用作補償因發出八號或更高信號、黑色暴雨和其他惡劣天氣警告或「極端情況」公布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僱主亦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在惡劣天氣結束後未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崗位的僱員。
惡劣天氣工作安排|7. 僱員補償條例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在八號或更高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例如一名僱員的下班時間為下午五時半,他在下午七時遭遇意外引致身體受傷,當時他正在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而八號信號正生效。在這種情況下,僱主便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惡劣天氣返工安排|8.可否要求在家工作?
僱主在擬訂及執行在熱帶氣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時,應優先考慮僱員的安全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亦應盡量體諒個別僱員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如居住地點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況,並考慮當中的實際困難和需要,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 工作安排的內容應包括:
- 上班的安排;
- 在工作期間提早下班的安排;
- 復工的安排(例如在有關警告取消後,在安全及交通情況許可下,僱員應在多少個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
- 在家工作的安排(例如在熱帶氣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當值及工作安排);
- 工作時數、工資和津貼的安排(例如就當值或缺勤的工資及津貼的計算方法);及
- 有關在惡劣天氣下必須當值的僱員(必要人員)的特別安排。
惡劣天氣返工安排|9.僱主要求僱員黑雨期間仍要在家工作(WFH),有否違反勞工法例?
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例如是「容許僱員提早下班」、「不要求僱員即時趕回工作地點」、「彈性處理員工上班時間」等等,僱主有責任履行保障員工安全的責任。 只要僱主仍然有支薪給僱員,而僱員亦理應履行受聘用的工作責任。 因此如果員工可以在家工作,而員工的家居並未有受到惡劣天氣影響而變得危險,僱主要求員工繼續工作,也沒有違反任何勞工法例。
「極端情況」如何定義?
如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持續嚴重影響在職市民有效復工或引起安全問題,例如大規模停電、多個窗戶從高樓大廈墮下以致街道情況危險、嚴重山泥傾瀉、廣泛地區水浸,以及多區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等,政府會視乎情況,決定是否需要作出適用於全港的「極端情況」公布。
「極端情況」或者惡劣天氣下來往工作地點期間受傷,誰要負上責任?
在八號或更高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