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明詩

麥明詩「性侵犯」言論遭質疑 引法律知識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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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有「香港欄后」之稱的呂麗瑤透露曾被前教練性侵犯後,「十優港姐」 麥明詩 日前亦在社交網站寫下長文,自揭曾遭受性侵犯,而且不止一次。文章一出隨即引來熱論,不少人同情麥明詩的遭遇,同時有人認為「性侵犯」這個指控相當嚴重,質疑性侵犯和「非禮」的定義有何分別,認為麥明詩有嘩眾取寵之嫌。今早麥明詩再度出文,引用其法律知識解釋「性騷擾?非禮?性侵犯?強姦?」的分別。

麥明詩 透露曾不止一次受性侵

「相信唔少女仔都曾經遭受性侵犯,我亦都唔例外,仲要係唔止一次添;有啲係我阻止唔到;有啲係之後諗番,如果我醒覺啲我可能可以阻止到…」麥明詩日前在網上發表千字文,透露自己曾不止一次受性侵犯,佢後來回覆傳媒稱事件發生在17歲到內地參加交流團時,有人對佢做過一啲自己唔願意的性接觸,但事發地點在內地,香港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所以未有採取進一步行動。

希望循法律保護到女性

麥明詩重申自己唔係律師,只係讀過一些理論,有需要請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另外又指最後更指事件令自己明白到女孩子要學懂自衛,所以自己在幾個月前學習柔術,佢唔係需要打贏一個男人,只要有逃走的契機便足夠。最後佢再強調唔係想想人同情,只係希望循法律保護到女性。

麥明詩全文如下:

 

麥明詩 引法律知識再回應

麥明詩文章一出震驚各界,不少人留言支持及表示同情,但亦有人質疑佢有誇大其詞嘩眾取寵之嫌,認為佢可能「只係被摸下手仔」,並唔係性侵犯咁嚴重。於是麥明詩今早再發長文,運用其法律知識去解釋如何介定「性騷擾、非禮、性侵犯、強姦」。「大家所稱為『非禮』,喺英國法律上以前叫”indecent assault”。後來Sexual Offences Act 2003 通過咗,Section 3 “Sexual Assault” 基本上取替咗之前叫 “Indecent Assault”嘅罪行。」

「所以我想講清楚,有性意圖嘅身體接觸,唔只係性騷擾……有啲人會覺得,觸摸私處係大罪啲,觸摸胸部就細罪啲。其實都係同一條罪,indecent assault。只不過刑期方面會根據所謂嘅『嚴重性』而有所不同。」而「indecent assault」中文專業上稱猥褻侵犯,可監禁10年。「我習慣稱之為”sexual assault”,直接翻譯就係性侵犯。或許因此令大家誤會,唔好意思。」

 

麥明詩在文中又提到,佢公開發言係希望提醒其他女士,如果性罪行發生係自己身上,點樣可以保障到自己,只不過大家都將焦點放在佢當年的遭遇。

麥明詩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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